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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学籍管理
tamoadmin 2024-08-24 人已围观
简介1.学籍什么时候开始录入2.自愿退学学籍怎么处理3.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4.学籍管理办法是什么5.学籍管理的依据是什么学籍管理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如开学
1.学籍什么时候开始录入
2.自愿退学学籍怎么处理
3.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
4.学籍管理办法是什么
5.学籍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学籍管理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籍注册: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籍什么时候开始录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四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回答时间:2010-7-1910:08|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自愿退学学籍怎么处理
学籍的录入时间通常在学生正式入学后开始,具体的时间节点可能因地区、学校以及教育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学籍录入的基本流程
学籍录入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一般如下:
1、学生入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信息集:学校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3、录入系统:学校将集到的学生信息录入到学籍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学籍档案。
4、审核确认:学校对录入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存档保管:学校将学籍档案进行存档,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二、影响学籍录入时间的因素
学籍录入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1、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学校,由于教育政策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学籍录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2、学校管理效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学籍录入的进度。
3、入学时间:新生入学的时间早晚也会影响学籍录入的时间节点。
三、学籍录入的重要性
学籍录入是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环节。通过学籍录入,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学籍档案也是学生升学、就业等重要环节的证明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
学籍的录入时间通常在学生正式入学后开始,具体的时间节点可能因地区、学校以及教育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学籍录入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
自愿退学学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后,学生的学籍不会保留;
3、退学学生若需重新入学,须到新的学校注册学籍,原学校的学籍将被注销;
4、退学学生可作为社会青年考生参加高考,但需自行或家人协助完成报名各环节;
5、未经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即使在学校学习多年,也无法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学籍档案的建立与保管: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习、考核、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并妥善保管;
2、学籍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学校需定期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学籍变动的规范操作: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的手续处理;
4、学籍查询与核实:学校应提供学籍查询服务,确保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了解学生的学籍状态,并在必要时提供学籍证明;
5、学籍异动的报告制度:学校在学生学籍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
综上所述,自愿退学的学生需提交申请并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随后将失去原学籍,若想重返校园必须在新学校注册,且有机会以社会青年身份参加高考,但未正式录取者无法获取毕业证书,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学籍管理的严谨性和教育的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在学生退学之日起10日内,将学生退学情况录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学籍管理办法是什么
不是。
学籍的管理主体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记录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和学业成绩,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学习课程、考试成绩等。学籍的建立和转移通常是根据学生的入学和转学情况来确定的,与户口的迁移并不直接挂钩。
而户口的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主要用于居民的身份认证和户籍管理。户口迁移通常涉及到居民居住地的变更,与学籍的变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即使学生的户口发生了迁移,只要学生继续在同一所学校就读,其学籍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籍和户口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在某些地区,学生的入学和升学可能受到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这可能导致学生在户籍迁移后需要办理转学手续或重新申请入学。此外,对于跨地区就读的学生,可能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户籍迁移手续,以便在学校所在地享受相应的教育和待遇。
综上所述:
学籍并不是直接跟着户口走的,两者在管理和用途上有所区别。学籍的变动主要根据学生的入学和转学情况来确定,而户口的迁移则涉及到居民居住地的变更。但在特定情况下,学籍和户口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学籍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学籍管理现在基本都是通过电子学籍来进行管理,无论是转学还是升学,只要原学校进行转出,向即将进入的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学籍主管部门核准之后,学籍将会自动转入。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学籍管理的依据是什么介绍如下:
学籍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