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毕业论文模板 毕业论文模板

商标法施行时间_商标法实施条例

tamoadmin 2024-08-14 人已围观

简介1.如何界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2.跪求翻译两句话“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万分感谢。3.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4.商标注册是注册名字还是logo5.商标注册证地址与现公司地址不一样有影响吗?6.商标注册官费开什么7.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是什么TM、R、C标示,这三个字母相对于注册商标人来很熟悉

1.如何界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2.跪求翻译两句话“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万分感谢。

3.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商标注册是注册名字还是logo

5.商标注册证地址与现公司地址不一样有影响吗?

6.商标注册官费开什么

7.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是什么

商标法施行时间_商标法实施条例

TM、R、C标示,这三个字母相对于注册商标人来很熟悉,但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就是这个门道,与注册商标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在我们创作了一个标志,打算用以商标时,这个时候我们就具有了该标志的版权,即是C的标志;我们递交申请办理,国家商标局下达了商标受理通知书,我们就可以应用TM标志;等商标注册申请通过,下达《商标注册证》后,我们就可以应用R标示。

一、商标注册字母R

“R”是英语“register”的缩写,“register”的中文翻译是“注册”,是非常常用的产品标示,一旦商标打上这一标示,代表着商标现已注册成功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授权,别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以私自应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应用注册商标,能够在产品、商品包装、使用说明书或是别的附着物上标注“注册商标”或是注册标识。

注册标识包含“注”字和_,应用注册标识,理应标注在商标的右上方或是右下方。因此,如果我们看到了“注”或是_标示,都说明该商标现已申请办理注册成功了!

二、商标注册字母TM

"TM"是“TRADEMARK”的缩写,中文翻译是“商标”,日常生活中常常看到的商品包装上、产品说明标签上、广告宣传中,许多商标的右上方会标“TM”字样,“TM”代表着该商标现已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

打上“TM”标识,能够告知公众,这一图形或文字是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应用的,并不是名称也不是广告宣传,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流入公用领域,而不可以申请办理成为注册商标;此外还可以作为应用该图形或文字作为商标的证明材料,商标持有者有优先使用权;此外,说明商标现已在申请办理过程中,能够避免他人提起重复申请办理。

三、商标注册字母C

圈“C”标示,C的意思是版权Copyright,象征版权声明。我们创造的用于作为商标的标示,就可以申请办理版权登记!

有任何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疑问可以咨询知识产权专业顾问,会进行专业解答。不管是商标,还是版权,都是个体或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tm商标注册tm商标申请

如何界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另,商标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证据或者主体已经发生改变的,他人也可以提出撤销的申请。

跪求翻译两句话“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万分感谢。

你好,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及功能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所谓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在前述基础上对商标的使用的内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新《商标法》第48条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可以界定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关商业活动中,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而在有关载体(如商品的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使用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基础。从商标的基本功能上看,商标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标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防止相关公众在消费过程中产生误认或混淆,既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多种方式可以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例如,直接以文字说明的方式在有关载体上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进行披露,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但商标作为一种商业上的标记,它更容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和接触,也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知名度不断提升,商标在使用中除了可以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外,还可以发挥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

二、商标使用的一般特征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商标在具体使用中的一般特征主要有:

1.商标的使用主要发生在相关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产生和使用,与商业活动的兴起和繁荣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商标在相关商业活动(如商品的销售、广告宣传、展览等)中的使用,因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商标才最有可能向公众消费者展示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才最有可能充分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以及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相反,如果是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生产、经营者难以借助于商标向公众消费者传递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商标的功能自然也难以发挥。

2.商标的使用一般须借助于相应载体。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载体包括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书或广告等。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尽管这些变化影响着人们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认识,但互联网作为商标使用的重要载体应当予以认可。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条在对“商标之使用”进行定义时,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载体也包括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①相对于传统使用方式,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问题更加复杂,诸多新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3.商标的使用应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在商标的多种功能中,标识或区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只有在商标充分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商标的其他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践中,如果商标的使用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则该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使用只有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使用。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观点指出,“任何权利的获得都必须基于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肯定性后果,所以即便这种对标记的使用行为确实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因其欠缺合法性使得使用人无法主张在先权。”②例如,尽管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且在通常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6条规定,如果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并只有在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才能在市场销售有关商品。

2.实质使用。实质使用要求商标必须与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相关公众能在有关载体上长期看到某一商标,而在市场上却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则该商标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实质使用的要求。在美国,规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联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商标获得联邦保护的条件是:(1)具有显著性;(2)与市场上实际销售的某一产品相联系;(3)已在联邦专利与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册。③其中第(2)项条件即体现了商标实质使用的要求。

3.善意使用。善意在民法中仅指主观善意。④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商标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即该使用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在商标法领域,商标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或是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对恶意抢注普通未注册商标以及第32条对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如果他人善意地注册了某一商标,且该商标与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善意使用人对商标的继续使用,如符合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要件,则善意使用人享有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善意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应是善意使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4.连续使用。在我国法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以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前提,所以,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连续使用的要求。例如,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某一商标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自然也不存在连续使用,这一事实并不构成阻碍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事由。但如果某一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为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存续,法律则会对该注册商标在连续使用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为注册商标不投入使用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无疑会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也是对商标的一种浪费。王迁教授认为,“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仅仅为了应付使用的义务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⑤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纳

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楼主您好,

1,首先请楼主不要激动,不要急,

2,楼主这个是好消息呀,说明你申请的商标已经受理当中...

3,但是你这个只是商标受理流程的第一步,申请核定,

4,希望能帮到楼主,

谢谢纳了。

商标注册是注册名字还是logo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m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商标注册证地址与现公司地址不一样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商标可以为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组合,三种形式,注册可以三种一起注册,因为商标注册有不确定因素,三者同时注册最为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官费开什么

商标注册证地址与现公司地址不一样有影响。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名义变更后未提出商标名义变更,在遇到侵权时,需要行使权利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实际使用中可能已经按新的名义进行宣传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商标,这就使得商标权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存有很大隐患。

地址变更但未提交变更手续,如果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如果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可能还会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由于地址变化了,万一收不到有关通知而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则有非常大的可能会被撤销掉。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是什么

不用申请,支付官费后,商标局定期会邮寄相应票据给你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是什么意思呢?驰名商标怎么样进行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行政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行政保护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商标注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3.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驰名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从以上四种情况来看,行政保护仅可以使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再继续受到侵害,而对已经受到的侵害却得不到恢复和赔偿。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由于调解需要双方都自愿,而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驰名商标仅仅有行政保护是不够的。参见张玉敏、黄汇:《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8期。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裁判,禁止他人继续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消费者,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参见孙丽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新发展》,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判要求侵权人赔偿驰名商标人的损失,以及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侵权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驰名商标的声誉及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赔礼道歉。从以上分析来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比较全面地保护驰名商标。

2.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注册商标参见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裁定,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责。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与相应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这一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驰名商标。这种一并审理的诉讼不妨将其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适用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条款,但是不妨将冒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销售的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是驰名商标标识分别作为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这三种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从而对侵犯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从重处罚,从而通过追究驰名注册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构成犯罪的参加驰名商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保护驰名商标的另一个方面。

商标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取保护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人还看了:

1.商标保护期限

2.商标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3.商标专用权保护期限

4.商标许可使用期限

5.商标专用权期限

6.商标的保护期

7.商标专用权如何保护

8.广州注册商标有效期

9.商标复审期限

10.商标保护有哪些方案

$1$1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