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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怎么写_意见书

tamoadmin 2024-08-17 人已围观

简介1.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2.执法建议书和整改意见书的区别3.最标准完整的检察院公诉意见书4.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家长反馈意见书就是来自家长的书面反馈意见,一般是针对某项提交给家长的资料信息来说。家长意见和建议的写法:在这段时间里,孩子的进步较大。这离不开老师的精心培育,孩子进步的一点一滴都悄悄的刻在心里。作为家长,也非常希望老师对孩子的关注更多一点,及时向反映孩子的不足,会对孩子的缺点加以指导改正

1.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

2.执法建议书和整改意见书的区别

3.最标准完整的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4.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

意见书怎么写_意见书

家长反馈意见书就是来自家长的书面反馈意见,一般是针对某项提交给家长的资料信息来说。

家长意见和建议的写法:

在这段时间里,孩子的进步较大。这离不开老师的精心培育,孩子进步的一点一滴都悄悄的刻在心里。作为家长,也非常希望老师对孩子的关注更多一点,及时向反映孩子的不足,会对孩子的缺点加以指导改正。看到成绩感到很欣慰。

这是自己努力得来的,成绩能证明这一切,爸妈的心中也是很肯定的努力,希望再接再励,加冕自己,继续努力。将来能够更上一层楼。为社会和国家做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让父母为骄傲,让祖宗为骄傲,更要让国家为你骄傲。

扩展资料:

意见反馈就是将好的建议或不足之处进行反映,达到完善的目的。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百度百科-反馈

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

1、提意见和建议要掌握好分寸:

首先员工要明确自己的领导是不是能够接纳别人意见的人,如果是的话,那么在提意见的时候可以稍微说得比较深刻一些;如果员工的领导不能容人的话,那么在提建议的时候要注意好语气和分寸,千万不要过火了,以免建议没提好,反而给领导留下了坏印象。

2、建议领导多开展集体活动:

如果公司的活动比较少,而且比较单调的话,不妨跟领导袒露一下员工们想多组织活动,增强大家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的这个新生。这种提议比较的中规中矩,不会太过尖锐,而且也是从公司的实际角度出发,也是可行的。

3、建议领导多注意身体:

如果员工的领导经常加班或者经常出去喝酒应酬的话,那么不妨多关心一下领导,提醒他多注意身体健康,工作固然重要,但是有良好的身体也很重要,希望他能够尽量多到劳逸结合,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更好的提供身心方面的支持。

4、建议领导多加强对员工们的培训:

如果员工们的人员实力不是很强大,或者有部分同事的能力还需要加强的话,此时可以建议领导为了综合提升大家的实力、水平,不妨多给员工们进行培训,或者邀请外边的一些厉害人物来给员工们讲讲课什么的,这些也都是可以的。

5、建议领导给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

好的工作环境,是很多职场人员都追求的。如果员工们的公司夏天都没有空调,或者连个午休的地方也没有的话,那么不妨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建议公司给员工们提供好一点的工作环境。这种提议虽然未必能最终实行,但是也表示了员工是在为公司、为同事思考了的。

执法建议书和整改意见书的区别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公诉意见书范文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交通事故,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二〇xx年六月十日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xx]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xx年5月14日

 关于公诉的意见书范文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xx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xx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xx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最标准完整的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两者区别是目的和内容不同。

1、目的:执法建议书通常是为了指导和帮助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整改意见书是为了指出某个单位或个人在特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改进。

2、内容:执法建议书通常包含对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整改意见书通常包含对存在的问题的描述、整改措施的建议、整改期限和预期目标等。

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

被告人:AAA,男,1963年5月20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小学文化,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贪污、行贿、受贿案。

起诉书号:婺检诉(2002)第72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AAA、BBB贪污、行贿、受贿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AAA、BBB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AAA的任职文件,单位工程的批文,与陈建民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私人别墅的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也有陈建民、陈培明、陈捍卫等证人的证言证实。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BBB在被告人AAA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厂长期间(1998年8月),以其自有的一辆浙GA2878桑塔纳轿车,经九峰酒厂司机张国平驾驶,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AAA以公车私用为由,由九峰酒厂承担责任。经AAA签字同意,BBB于1999年7月5日从九峰酒厂财务部门领取车辆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这一行为构成贪污,系共同犯罪。

以上的证据还证实了19年至2000年其间,被告人AA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承包九峰酒厂工程的包工头陈建民为AAA本人建设别墅支付的设计费800元,人工工资8000元,建房费用人民币3429、6元,铝合金窗款人民币8055元;AAA在委托、承揽九峰酒厂广告业务中收受陈捍卫2次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1994年11月、1996年底,被告人BBB为了达到承包金华县啤酒厂的啤酒渣收购业务,及对金华县啤酒厂厂长表示感谢,先后2次向该厂厂长肖根源行贿共计人民币21000元;2000年3月被告人BBB承包的珍珠塘被行驶的油罐车泄漏而受污染,为了得到赔偿款向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原金华县公安交警人员陈春辉行贿人民币4000元,这些行为也有证人肖根源、陈春辉的证言等证据的证实,已经构成行贿罪。

二、对本案各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项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条第3项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很明显,本案被告人AAA,身为国有企业九峰酒厂的厂长,身份符合,伙同被告人BBB贪污了九峰酒厂的20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AA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AAA收受陈建民和陈捍卫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是受贿。

被告人BBB为了达到承包金华县啤酒厂的啤酒渣收购业务,于1994年11月、1996年底,先后2次向肖根源行贿人民币共计21000元。在2000年3月,又为了得到珍珠塘的污染赔偿款,向原金华县公安交警人员陈春辉行贿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很显然,被告人BBB符合条件,构成了行贿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 XXX XXX

 2002年8月15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给被害人钟某。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了受害人钟某83666元。不但将自己的全部款项积极退赔给受害人,而且对钟某的其它损失也进行了部分赔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8月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3、立功表现,首先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 105、当庭认罪减10%。5.5年*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

 6、退赃退赔减30%。5.5年*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5。

 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退赃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其他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希望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