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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案例分析_银行案件案例分析报告

tamoadmin 2024-08-15 人已围观

简介1.网银操作风险案例2.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怎么写?3.哪有金融法有关的案例4.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5.金融凭证罪的案例分析6.银行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一、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案例或者是企业财务危机管理的案例谢谢了!摘要: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

1.网银操作风险案例

2.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怎么写?

3.哪有金融法有关的案例

4.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5.金融凭证罪的案例分析

6.银行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银行案件案例分析_银行案件案例分析报告

一、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案例或者是企业财务危机管理的案例谢谢了!

摘要: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等客观的需求,但不公平关联引发的集团风险案例,对银行等债权益的损害也十分突出,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本文剖析了关联交易的4种主要特征,旨在揭开集团企业关联交易复杂、神秘的面纱,结合商业银行信贷操作实际,提出了防范集团关联交易风险的六个环节。

关键词:集团客户信贷风险;关联交易;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利益关联组成的各种企业集团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了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但“德隆”、“蓝田”、“农凯”、“华光”等大型集团风险案例的爆发,给相关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稳健运行。在这些案例中,商业银行应该接受哪些教训、应该在风险防范的哪些环节加以改进?本文列举了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案例四种类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从中应汲取的教训,提出从六个环节防范集团客户信贷风险。

一、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案例的四种类型

(一)盲目扩张失败型:银行信贷资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些有过辉煌经历的集团客户企业家往往有太强的扩张欲望,无往不胜的过往经历,使得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企业往往会进行盲目扩张,一旦扩张失败,大概有四种结局:一是草率地进入新领域,结果在多元化经营中败下阵来,比如巨人集团;二是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设多层次的分支机构,最后导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团;三是过度追求广告的轰动效应,最典型的例子是不顾自身财力争做所谓的“标王”,从而导致经营巨亏,比如秦池酒业;四是挥舞资本大棒、超过自身实际能力进行跨行业大兼并,过度负债形成的巨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整个企业帝国轰然倒塌,比如新疆德隆。

(二)资本运作失策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资本运作“黑洞”

目前,资本运作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管是国有企业之间通过资产划拨、股权划转等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优化组合,还是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都涉及到资本运作,虽然这些资本运作并不全部由企业本身主导完成,但是企业本身必定要扮演重要角色。二是在企业扩大经营过程中的主观欲望。企业要扩大经营必然伴随资本运作,应该警惕的是,集团客户特别是上市的集团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的案例很多,近年来,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出现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倒闭的企业约占总数的30%。曾有资本市场“西南王”之称的朝华集团董事长张良宾因涉嫌金融、虚增注册资本等被警方取强制措施,它可能存在的资本运作“黑洞”高达20亿元,其中仅违规担保项就达9.7亿元。目前,朝华集团已被众多债权人包括华夏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诉上法庭,涉诉金额高达8亿元。[1]此案虽然不像德隆那样令人震惊,但给商业银行留下的教训非常深刻,银行必须警惕再度陷入集团资本运作的“黑洞”。

(三)集团管理失当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企业的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一是来自于资金频繁挪用。在集团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二是自于财务虚。集团企业中存在大量虚出资行为,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重,造成企业资本和资产不实;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报表不分,编制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与应收应付款项等,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母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一些集团企业为包装上市,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真实的资产负债和效益状况,直接影响了银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三是来自于道德缺失。当前道德缺失的集团企业不乏其数,其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将成员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进行重组等,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四是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混乱。集团企业领导者往往拥有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从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原“健力宝”董事长的张海,上亿交易往往就是一个人就能定了,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样“一言堂”的决策机制下,有所过失也不奇怪。

(四)信用集聚失控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信用膨胀等关联风险

这是集团客户出现风险的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是从审贷形式上看,一般集团企业各成员的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经常被控制企业抽调使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二是从信贷总量上看,如果将集团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集团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三是从控制关联风险难度上看,集团企业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银行分支机构很难掌握其复杂的关联关系。目前各商业银行因缺乏一条授信信息完全共享的通道,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集团企业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重复现象。[2]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集团企业的安全受到影响。

二、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控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商业银行要按照“防患未然、控住风险、加强协调、高效运作”的原则,从以下六个环节,有效防范、遏制集团信贷风险的发生。

(一)严格准入条件,防止“病从口入”

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集团性客户准入的核心条件,重点评价分析集团性客户主业的稳定性、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的稳定性、集团成长的稳定性和核心竞争力、集团在投资中的风险偏好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态度等。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组织结构清楚、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往来规范、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经营效益又好又快、发展和扩张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集团性客户,应予以支持。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二)统一授信,控制授信总量

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上必须实行统一授信,将集团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价。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银行过度集中和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在深入调查并摸清集团性客户总体情况的前提下,根据集团性客户的真实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和财务状况,选择不同的授信模式对集团性客户进行授信。对集团性客户整体授信既要考虑集团的授信空间和整体承贷能力,也要考虑具体用信企业的实际用信需求和承贷能力,具体授信必须落实在核心业务、核心资产和核心项目上,防止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同时,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为此,对在产权上存在控制关系且由母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集团客户,应通过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授信额度,然后根据各下属公司的资产、经营及信用需求情况,进行适当分配,对子公司的授信必须在集团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掌握;对未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但在经营权上存在控制关系或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控制关系的集团客户,应以集团内的独立法人为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在集团企业授信额度核定时要综合考虑掌握客户他行融资情况、关联企业担保情况,对客户授信承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结合贷后管理,根据集团客户重大关联交易导致集团内单个企业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况,动态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内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切实控制集团客户的用信总量。

(三)优化担保方式,减少关联担保

对集团客户要大力推行最高额资产抵押授信方式。通过以集团核心资产设定抵押,尽最大可能控制由关联企业担保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信贷业务,要从严掌握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同时相应扣减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或分配给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选择担保方式要注重物的担保,杜绝担保形式化。选择关联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时,应当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避免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不仅要关注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还应当注意担保主体是否具备代偿能力。如果控制公司拥有较多从属公司而且其从属公司股权易于变现,可以要求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从属公司违约,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担保义务。而控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银行在追索其担保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股东,进而执行控股股东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从而避开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把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四)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集团客户的经营状况

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去向检查。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和会计系统,进一步落实好“三查”制度,加强对大额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做好客户用途的调查和贷后信贷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确保规模与客户生产经营相匹配、资金用途规范;要加强对集团客户资金账户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并重点监督集团客户利用资金“打新股”等短期占用行为,对既有信贷资金又参与股票买卖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并控制好信贷资金规模和用途,严防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房)市。

严密监控集团客户尤其是控制企业以及还款资金来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异常动态;关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和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成员企业之间各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关注关联企业集团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的变化、面临的诉讼风险;严密监控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

(五)加强相关同业合作,协调经营管理行为

1.建立主办行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对系统内整个集团客户的监管要以整体授信核定行作为管理行,负责对集团客户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营行作为主办行,具体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风险预警,建立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和发布;子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作为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及管理行通报子公司经营情况、对外融资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通过管理行牵头,建立联系制度,对集团重大事项、资金往来、异地经营状况等及时沟通,共同协商对策,拟定监管方案。集团客户主办行要逐户落实管户主责任人并明确管理职责,管户主责任人要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要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落实审批内容,了解客户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尤其是核心资产的变动情况,检查信贷资金的流向,发现预警信号,要及时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并将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及时登记到信贷管理系统中。

2.建立金融同业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全方位协作监管。对在多家银行有的集团性客户,要积极提请银监局、人民银行建立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系统,以集团客户基本账户行作为牵头行,完善集团客户重大事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监督;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查询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用信总量和担保情况;由监管机构牵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团企业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中介费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团共担),相关审计结论由出资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

3.对集团客户的日常监管中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司法、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财政部门在规范、完善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集团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利益。[3]

(六)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加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并辅以专项的激励措施,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精通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如拥有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能够识别一定层面上财务、市场、技术等风险因素的“专家型”信贷人员,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实现由感性、经验型、关系型的信贷从业人员结构向理性、知识型、专家型的结构转变,为控制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马晨明,杨德术,冯宗德.警惕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N].金融时报,2006-04-17.

[2]《商业银行关联企业风险新表现值得关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提示,2008年4月.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2007第12号]).转贴于中国论

二、搜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案例

[案例分析]银行异地融资引发信贷风险案例分析2007-11-30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间的异地融资活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是金融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调剂作用的必然本性,异地银行的进入对本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展过快、规模大、信用集中,快速发展背后已有所显现的信贷风险隐患。案例详解银行异地融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案例一:应城某公司在当地银行7.7亿元,其中.15亿元,在当地建行3.55亿元,当地银行认为该企业已达到最大承贷能力,但该企业凭借其公司特殊身份且前几年效益较好的有利条件,在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等银行5.68亿元,致使该企业总额达到13.38亿元,占其固定资产16.03亿元的83.47%,远远。案例二:某银行安陆市支行向武汉同济押100万元,另一银行分别向武汉华利房地产公司押1087万元和887万元,三笔均为抵押,应该说安全系位,信息反馈不及时,贷后跟踪管理没跟上,对异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掌握不及时已列入呆帐类。后来两家银行分别在当地对借款企业进行了胜诉案件,但借款企业均无可执行的资产。银联信分析由于本地银行受信贷政策、授信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地大幅度增长,弥补了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的需求,支持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发争。但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得到重视。1、加剧信贷集中致使风险加大。异地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一般都是经济效益较好的有足额授信,优质企业在当地银行均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比例。异地银行的进入,可能导致银行对同一客户集中过多,形成过度集中的不利局面。果是,企业融资环境宽松,诱使企业投资欲望膨胀,有的甚至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旦市场出现风险或者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风险损失极易2、管理信息诸多跟不上。异地受地域、时间的限制,银行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用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造成投资风险损失的机率增大。本地银行发放异地企业,如果在贷前调押某一个环节上出现失误,就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损失。银联信分析师建议对银行取疏导而不堵塞的策略,引导其健康发展。第一,银行应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范信贷过度竞争。大中型企业、优质信用企业往往是信贷关注、投放的重点对象,容易引发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国内多家著名上市公司退市重组时,往往导致银行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大中型企业的授信不应由各家银行分散操作,应由权威的中介部门统一评级授信,评级授信结果提交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时参考,避免对同一企业多头重复授信。第二,完善中小企业评级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大多依靠众多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更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但全国统一的企业评级标准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实际,银行应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标准,有利于银行加大信贷投入,分散信贷风险,拓宽信贷领域,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三,银行要切实加强异地的跟踪管理。建立异地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跨地区的同业信息交流协作机制,解决银行同业异地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成立银行异地信贷管理部门,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企业上下业的变动,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营销对象各项财务指标、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分析,切实防范异地融资风险,保障异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三、同事要办,要我帮忙证实一下同事单位信息,有风险吗?

首先给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同意,找同事借钱似乎还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共同还款人,这种是比较大的坑了,无论你们关系多好,共同还款人你有两大风险:第一,在你的征信上会提现担保的信息,如果你后续要办理,无论是信贷、抵押贷还是房贷,相对都比较难,或者说几乎就办不了了。第二,如果你同事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还款了或者没有还款,你会被银行追责,银行会让你来替你同事还款,如果不还,你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严重的话会冻结你的资产和财产。所以做这种事情一定要三思,谨慎。另外就是如果你同事买房流水不够,可以让他家人作为共同还款人,或者操作一些流水就可以了,让同事来做共同还款人相对比较过分。

四、搜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案例

[案例分析]银行异地融资引发信贷风险案例分析2007-11-30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间的异地融资活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是金融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调剂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趋利的天然本性,异地银行的进入对本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功不可没。但异地融资发展过快、规模大、信用集中,快速发展背后已有所显现的信贷风险隐患。

案例详解银行异地融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案例一:应城某公司在当地银行7.7亿元,其中在工行应城支行4.15亿元,在当地建行3.55亿元,当地银行认为该企业已达到最大承贷能力,但该企业凭借其公司特殊身份且前几年效益较好的有利条件,在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等银行5.68亿元,致使该企业总额达到13.38亿元,占其固定资产16.03亿元的83.47%,远远超过一般企业70%的控制比例。

案例二:某银行安陆市支行向武汉同济药业公司发放1年期抵押100万元,另一银行分别向武汉华利房地产公司、海南三亚供销公司发放1年期抵押1087万元和887万元,三笔均为抵押,应该说安全系数较高,但都因贷后信息监测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贷后跟踪管理没跟上,对异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掌握不及时,导致这三笔均已列入呆帐类。后来两家银行分别在当地对借款企业进行了诉讼,的判决均为胜诉案件,但借款企业均无可执行的资产。

银联信分析

由于本地银行受信贷政策、授信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而异地大幅度增长,弥补了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的需求,支持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了金融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但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得到重视。

1、加剧信贷集中致使风险加大。异地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一般都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在本地银行已有足额授信,优质企业在当地银行均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比例。异地银行的进入,可能导致银行对同一客户集中过多,形成过度集中的不利局面。信贷过于集中的结果是,企业融资环境宽松,诱使企业投资欲望膨胀,有的甚至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旦市场出现风险或者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风险损失极易转嫁到银行身上。

2、管理信息诸多跟不上。企业经营形势瞬息万变,异地受地域、时间的限制,银行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用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造成投资风险损失的机率增大。本地银行发放异地企业,如果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担保抵押某一个环节上出现失误,就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损失。

银联信建议

银联信分析师建议对银行异地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应取疏导而不堵塞的策略,引导其健康发展。

第一,银行应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范信贷过度竞争。大中型企业、优质信用企业往往是本地银行和异地银行信贷关注、投放的重点对象,容易引发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国内多家著名上市公司退市重组时,往往导致银行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银行坏账就很能说明问题。对大中型企业的授信不应由各家银行分散操作,应由权威的中介部门统一评级授信,评级授信结果提交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时参考,避免对同一企业多头重复授信。

第二,完善中小企业评级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大多依靠众多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更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但全国统一的企业评级标准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实际,银行应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标准,有利于银行加大信贷投入,分散信贷风险,拓宽信贷领域,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银行要切实加强异地的跟踪管理。建立异地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跨地区的同业信息交流协作机制,解决银行同业异地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成立银行异地信贷管理部门,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企业

网银操作风险案例

第一题

1 房屋抵押以登记为准,未办理登记当然抵押关系不成立。

2 当初银行如果对厂房的产权调查清楚就可以避免。

第二题

法院不会支持B集团。原因有二:一是B集团是连带责任保险,二是B集团与宝鹏公司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二者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宝鹏公司追偿。

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怎么写?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日益深化,随着网上银行取得较快发展,并呈现加速趋势,同时其操作风险也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银操作风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网银操作风险案例篇1

 一、案例经过

 某日,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在一名30岁左右的女士陪同下,到某支行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业务。该名男子出示的是真实有效的,持有的也是正常卡,符合电子银行?本人办?的要求。但是,细心的柜员在与其交流时发现,该名男子比较木呐,观其神情,有点呆板,反而与其一同前来的那名女士,却表现得十分精明。当柜员与男子进一步深入交流时,该女士表现得比较激动,并且以较为激烈的言辞对柜员施加压力。柜员顶住压力,经过一番耐心细致地了解,最后才弄清楚,原来该名男子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不是给自己用的,而是给那名女士用的,并且互相之间还不是很熟。根据最近案例通报中发生较多的关于犯罪分子利用他人注册网上银行供自己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例情况,该柜员警觉到这笔业务存在风险。为了维护客户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该行的信誉,该柜员宛转地拒绝了这名男子的网银申请,同时告知那名女士,如果需要使用网上银行,必须自己持真实有效的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随时可以申请注册网上银行。

 二、案例分析

 从整个案例过程来看,这是一起利用他人合法有效证件办理网上银行而供自己使用的典型案例。如果该柜员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警觉性,仅简单地依据制度、流程行事,虽然合法合规,但极易引发风险。一旦风险转化为事实,不但会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害,而且会给银行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例启示

 目前该行电子银行注册实行的是?本人办,本人签名,交本人?的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行柜员执行得比较严谨。但是,是否是本人使用,银行及社会各方的监控依然是一个空白,而柜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能主动分析判断是否是本人办理,本人使用,无形中为该行电子银行增加了一道防火墙。通过该案例,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一)柜员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察言观色。柜员在办理该类业务过程中,应结合平时学习的案件防范方面的案例,有意识地观察申请人办理网上银行注册申请是否是自主意思的表现;身边是否有 其它 可疑人员;申请人的神情神色是否是自然流露;是否有遭受他人操控与操纵的可能。

 (二)服务中多与客户交流沟通。柜员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善意的、有意的交流、沟通,可以让许多客户的问题逐步浮出水面。许多当局者正处于?迷惑?的状态,我们作为责无旁贷的服务者,有必要想方设法了解真相,说服对方,使其走出迷局,达到?清醒?的境界,以保全自身!

 (三)做好客户防范网银风险告知工作。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一定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客户把自己的网上银行转借给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危害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地告知客户。同时,注意告知技巧,不能因为防范风险而使被拒绝的客户对我行产生不满情绪,既要使客户能明白个中的要害所在,又要使客户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不能轻易给他办理网银的现实。

网银操作风险案例篇2

 用户徐先生在某款网络游戏中,看到有人在聊天频道喊话,低价出售游戏币。徐先生于是通过对方留下的QQ号与对方进行了联系。对方邀请徐先生到知名的网游?5173?上进行交易,并提供了5173的商品链接。

 徐先生使用农行网银支付购买后,页面提示交易不成功。徐先生向对方询问,对方就给徐先生提供了一个?5173客服QQ?号码,请徐先生与客服联系,协商解决。

 徐先生与客服交流后,客服要求徐先生提供姓名和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对。徐先生如实提供后,客服向徐先生提供了一个退款链接。但徐先生打开后,进入的却是一个授权支付的界面。

 徐先生对这个页面表示不解,客服随即提出远程协助徐先生完成退款操作。随后,徐先生同意对方通过QQ对自己的电脑进行远程操作,完成授权后,徐先生感到对方的操作很可疑,随即终止了对方的远程操作。

 但等徐先生查看自己的农行账户时,发现其中已经多了5900元的支付记录。其中,先前支付的900元实际上是购买了电话充值卡,但充值卡去向不明。其余5000元的去向也不明所以。

网银操作风险案例篇3

 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将一个银行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到另一个银行个人绑定的虚拟卡账户时,该虚拟卡账户显示的到账金额比实际转入金额增加了一倍。29岁小伙发现这一银行系统漏洞后,以此方式从某银行套取1935万余元,另超额透支769万余元。2016年6月,该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并将择期宣判。

 1、案件概述

 2014年,小卫发现,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将其在某银行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至另一家银行个人绑定的虚拟卡账户时,该虚拟卡账户显示的到账金额比实际转入金额竟然增加了一倍。

 一开始,小卫以为只是偶然,但随后他测试发现,确实是银行系统有此漏洞。之后,小卫用自己名下的储蓄卡和4张银行,及以父亲姓名办理的3张银行,不断进行重复操作,将储蓄卡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绑定的虚拟卡账户上,待资金虚增一倍后,再将资金从虚拟卡账户通过绑定的个人刷卡转回储蓄卡账户,或将资金从虚拟卡账户转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再转回储蓄卡账户的方式,反复循环操作。11天的时间,小卫操作248笔,账户上虚增资金共计3528万余元。

 由于部分虚增资金上账滞后、银行监控系统冲正等原因,截至案发时,实际被套取的虚增资金有1935万余元。同时,小卫在操作过程中还超额透支了银行资金769万余元,两项实际到手的资金共计2704万余元。

 被套取资金的某银行湖北省分行发现小卫操控的7张账户上密集发生大量资金频繁进出,且转出资金远超转入资金,不符合使用规则,造成超限额透支,遂通知发卡行江汉支行。次日,江汉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23时许,在江岸区的一家酒店将小卫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小卫转出和使用的部分资金循迹查获,追回金额677万余元。被套取资金的银行分别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让小卫还钱。小卫归还了102万余元,至今仍有1925万余元无法偿还。

 2、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不足

 目前,随着科技高速发展,银行电子产品业务越来越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功能也不断推陈出新,竞争也越发激烈。而由于各项软件的漏洞而引发的风险加速暴露。本案例中银行网银存在漏洞使得被告有机可乘,套取银行资金,使得银行蒙受损失。本案例中银行面临此风险应归类为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推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一)系统灾备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外包机制,潜在风险较为突出。(三)日益增多的应用信息系统未实现有效整合, 系统安全 风险加大。(四)科技软硬件基础设施薄弱。(五)信息系统运行保障能力不足,存在数据备份损毁的风险。(六)信息系统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七)预警监测体系亟待完善。(八)科技信息衍生品风险管理不到位。

 3、风险启示

 防范信息系统风险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是关键。商业银行应借鉴先进金融机构的良好做法和国际标准,从业务需求出发,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和流程四个方面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研究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系,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控制和事后有检查,将技术防范为主的被动信息安全工作,转变为以预防为主的主动信息科技风险管控。

 (一)加强对商业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系统自上而下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防范责任,内外合力,齐抓共管,处理好业务发展与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加大对信息科技的投入,积极取 措施 消除信息科技风险重大隐患。高度重视科技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稳定、团结、高效的科技队伍,要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组织对信息科技人员培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有效集成人力,建立与信息科技风险防范相关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形成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合力,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科技风险的管控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二)加强对信息科技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要提高信息系统运行保障能力。加大科技软硬件设施投入,消除单点故障隐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突发应对能力。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体系。对机房、网络设备、主机设备、网络及数据访问、科技人员操作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安全评估。设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及岗位,严格执行开发、运行、维护等岗位分离及关键岗位的 AB 角配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加强项目外包风险管理。对外包公司的规模、技术水平、业务保障能力、保密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外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外包公司提供系统核心源代码及相关信息。尽快提高银行科技人员核心业务系统自主开发能力和系统安全策略自主配置能力。四是加强业务系统风险管控。对由于IT系统的缺陷和不足引发的案件,要 总结 教训并认真整改,做到人员控制、制度控制、系统控制三到位。

 (三)健全灾备机制,确保业务连续运行。商业银行在数据大集中后,仍应注重保证本地使用数据的安全性,对一些数据要求相对高的交易数据,应用硬件双机备份或者应用程序备份方式。独立法人机构应加快异地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在网络灾备方面,暂时没有条件启用主网和辅网双路并行的机构,可选择在同一区域不同网点分散租用不同网络供应商线路的方式,缓解突发故障造成的影响。

 (四)提高信息系统整合度,优化各类系统。随着信息系统的增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的增加,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已上线的、准备上线的、开发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优化整合,在全面完成业务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建立适应客户需求变化的信息资产风险管理统一框架。要大力整合现有业务流程、数据信息、数据应用和数据控管等,尽量合并功能重复的信息系统,减少内部和外部的连接数量,优化彼此关联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系数。

 (五)加强科技信息风险监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一是监管部门要迅速探索建立商业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着重解决商业银行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与定价标准,按业务系统性质及其资产价值、网络运行特性以及运营商素质等方面内容,科学划分信息资产风险级别与管理要求。二是应迅速建立商业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从系统开发、使用、维护、管理以及网络运营商与IT公司的资质、素质等各个层面提出相关指引,确保系统从研发到使用全过程合规合法。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信息风险现场检查。基层商业银行由于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是风险隐患的多发部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评价银行业机构科技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风险程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哪有金融法有关的案例

一、学习合规,提高认识

首先,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联社对部分员工通过省联社的会议学习专家的评论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尤其是对"合规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通过学习,纠正了我以往"重经营,轻管理"的错误认识。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激励员工奉献价值。

二、及时整改,更新服务

"合规有责"、"合规从我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和"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我作为一名会计主管,应当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因我部开立企、事业单位的帐户,现有一百三十多户。首先,将不合规的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对通知不到的帐户,进行久悬处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而不是主动合规,所以我们更要坚持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边学习,边整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规经营,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首先,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自从合规要求以来,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由于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补充银行合规心得体会: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规涉及银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渗透到银行每一个员工。合规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为此,总行为增强我行员工的案件防控责任意识和合规守法意识,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这项活动在支行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围绕“重操守,将合规,促案防”这个主题,在行长的牵头领导下,我们支行也展开了积极地学习和讨论,从中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和收获。

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绍 〕

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 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储户是否公平?

〔案惰介绍 〕

19 年 4 月15日,韩某到一家储蓄所办理存款。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存款现金为 5 000 元,在其填写完存折、存款凭条并且加盖名章后,将现金交予复核员章某。章某经复核认定为 4 900 元,比凭条少了 100 元,遂将现金由刘某转交韩某重点。韩某坚持现金数额为 5 000 元,并且记账员刘某初步复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诉讼中,银行以“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内部规章为准拒绝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办理储蓄时的一项内都规章制度,即储蓄数额以复核数额作为标准的支取数额。如果初审与复核发生分歧.如数额不符、有钞,初审要服从复核结果。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储蓄管理,防止戴减少储蓄风险。但是,该规定作为内部规章,只有对内效力,而没有对外效力。实际上,该规定不是约束储户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因此,用它来对抗储户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们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类似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是运用了法理学分析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 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立法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作为指导经济生活的重要准则。本案审理中银行提出的内部规定,完全违反了公平、平等原则。对储户而言,实质上是由银行单方面规定的类似于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其在性质上与“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是一样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 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39 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 第 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规定说明,合同条款应当是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经济优势或社会地位强迫对方接受的行为规则。

具体到本案,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韩某的存款数额为 5000 元,其实际上已经认定了韩某的存款数是正确的,章某的复核,实质上是在确认刘某工作的准确性而非确认韩某存款数额的准确性。从韩某将款交给刘某之时起,韩某就是在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以章某的复核为准,对韩某而言,刘某就是多余的。换句话说,即使刘某清点有误,如果他不把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已认可了韩某存款的准确性,倘若将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对韩某的存款数额的准确隆不予认可。本案中,刘某初点后直接将款交由章某复核,储蓄风险已转移到银行内部,如果复核有误,责任只能在银行而不在储户。“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错误在于.它把储蓄风险非公平地负担给储户,按照(合同法 ) 规定,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非法行为”。对此行为,该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照规定,“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解释就应当是:储户将存款交给二人中的第一人清点时,若清点无误,即以初点为准。对银行而言,二人临柜,复核为准;对储户而言,二人临柜,“初点为准”。这种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规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银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给韩某办理储蓄存款外,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韩某与银行的储蓄关系没有最终形成,原因在于银行因为遵循格式条款而延误了韩某的储蓄,责任在银行。 《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万)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即属于前述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对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是韩某因不能及时存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费用。这一损失不能小视。

本案作为一典型案例,实际处理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现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去处理依据更充分

3 .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符.银行如何兑付?

[ 案情介绍 ]

19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某储蓄所存钱。他按要求填写 了一张定期储蓄存单凭条,内容是:户名,蒋某;存款数额, 3200 元;存款时间, 19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储蓄所出纳员和复核员在蒋某写的凭条上加盖了名章,同时填写了定期存单交给蒋某。在填写存单时工作人员将人民币大写误写为‘叁万贰千元,小写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储蓄所取款,由于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双方发生争执。储蓄所认为,存单虽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大小写不一致,但蒋某的原始存款凭条明确写明存款金额为 3 200 元,因此,储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来兑付存单。蒋某认为存单大小写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储蓄所工作人员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责任,工作人员应当为此失误承担责任。储户提出按存单大写金额兑付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时,银行如何兑付的问题存单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确立存储关系的重要依据。存单作为要式凭证,其数额、期限、操作码等反映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状况,可视为二者间储蓄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存在瑕疵。办案中,蒋某与储蓄所发生纠纷,就是由存单的文义不符导致的。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并于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 5 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第 14 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储户的合法权利,银行在办理储户存款时,必须严格审查,谨慎办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储户存款额的情况。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使储户存单上的大小写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那么,储蓄所到底按照哪一个数额来兑付呢?

19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46 次会议通过的 《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 5 条第 3 项规定:“持有人在以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杭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本案中,蒋某与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关系存在,只是对数额发生争议。因此,储蓄所就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蒋某的储蓄本金为 3 200 元,而非 32 万元。

在法庭上,储蓄所提供了下列证据:蒋某存钱时填写的存款凭条、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大小写金额均是 3 200 元。另外,储蓄所还提供了蒋某 3 200 元本金的来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后转存的,转存单上数额与存款凭条上的数额是一致的。蒋某也仅是承认存单上大小写数额不同,对其填写的存款凭条及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予以肯定。这样,现有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蒋某的存款数额为 3 200 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应当是 3 200 元。另外,对造成此纠纷的储蓄员,应当予以内部处理,引以为鉴。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要求储蓄所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也是合理的。当然,倘若蒋某真能获得 32 万元的兑付款,其实际上就侵犯了储蓄所的合法权益,其多得的 288 万元及利息属于不当得利,依法还应当返回给储蓄所。

金融凭证罪的案例分析

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解读民间借贷“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本篇重点从保证人角度进行案件评析。

借新还旧本是金融业中银行用的概念,但在民间借贷、企业间的拆借也经常碰到。本篇,我们以一个案例切入,看看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对我们的实务有哪些启示。先来限定概念“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宜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

以下是法院公布的一个公报案例。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08月23日。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维持了一审),但再审时,虽还是肯定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高院显然不同意基层法院的意见,进行了撤销和改判。案件复杂、篇幅较长。最终,高院认为保证人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为何?我们聚焦这一点来看看:高院再审的表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卞松祥于2014年8月8日向许峰个人账户汇入了300万元,且汇入的账户亦在许峰的个人控制之下。许峰在卞松祥汇入300万元的当天,取现150万元返还给了卞松祥。许峰、卞松祥均认可该150万元是用于偿还许峰欠付卞松祥旧存借款,故对许峰、利峰公司以150万元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陈艳枝律师解读:出借人、借款人二者之间都认可借新还旧,法院就借坡下驴也认定了。

第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不将旧尚未偿还,并且将以新偿还旧的情况告知后一保证人,则属于债务人向保证人隐瞒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发放新贷偿还旧贷骗取保证人对该变相延长了期限的提供保证的行为。卞松祥虽主张保证人对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应当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信。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陈艳枝律师解读:1、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没有告诉或没有证据显示告诉保证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证人的责任不能随便加重,比如,我给你俩担保的是200万,你们又发生了100万债务,那我不负责。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保证人的责任加重,不光是金额增多一个维度的变化;偿债能力变差也是另一个维度。保证人心想“你现在明显还不起钱了呀,你借新还旧,你借款人倒没啥,算是另一种展期,可是我的风险就加大了。”

第三、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合法债权,又要防范非法债务,防止“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得逞。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新还旧行为通过隐瞒借款用途“套路”了保证人,因此对善意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借新还旧范围内的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保证人刘正、伊嘉美公司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常见问题: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新贷的担保物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在借新还旧场合,当事人约定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未注销登记的旧贷担保物权仍然可以担保新贷。

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发布时间是2018年8月,因此有必要学习下较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021年1月)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银行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金融凭证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银行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范文一

经过一星期紧张的学习,我逐篇学了案例,真象书的名字一样“代价”实在太大了,建行的代价,员工的代价足以让每个人痛心疾首 。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的小事上在心中筑起“防火墙”。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苍蝇不叮五缝的蛋”。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书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代价”。

十案十违章,而每个案件的发生都堪称违章大全,一是违规混岗、串岗、会计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严重的混岗、串岗使每个作案人都能浑水摸鱼,使防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内部人员作案起不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有,并且印成了本子,也上了墙,但严格执行还不够,更多的时候是学制度、“找制度”、“补”制度,实际上执行时又是另一套,导致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执行上存在“两张皮”现象。因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更重要,要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学习,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特别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积极心态投身改革,珍惜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前途,奉公守法,安心本职,勤奋工作。

这些真实案例都是血的教训,也是强烈的警示,我一定要引以为戒,从思想上认识到,从行为上执行到。

范文二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基层机构案件濒发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通过剖析案件成因,从源头上防范银行案件的发生,是各级银行机构都应该思考的问题。通过对《代价》警示教育案例的学习,结合自己在银行多年工作的体会,在案件的防范对策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

(一)端正经营理念,促进银行业务稳健、快速发展。以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早已明确了的经营指导思想。银行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抛弃只求规模、不讲质量、不惜成本抓存款的短期行为,始终把握正确的经营理念。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思路和年度综合经营,建立和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权责利相结合的绩效

银行警示教育心得(2) 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全行员工的风险意识,构筑内部稽核、委派会计主管、业务检查、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的风险抵御防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和落实各级分支行经营管理责任,推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案件频发的机构负责人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团队,加强员工队伍建设。银行机构要把每一位员工都当作主人和价值创造者,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薪酬、晋升等激励办法,为员工搭建稳定的、通畅的发展空间。弘扬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进取精神,提升员工对银行的忠诚度和贡献度。同时,经常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定期进行员工排查,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培育合规文化。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做到主动合规,事事处处合规,逐步培育和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警示教育对防范案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警示教育,应该注重引导员工思考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人生态度等问题,对照案例校正人生坐标,增强自律意识。在教育中陈述反面典型的犯罪过程,则应尽可能避免提及犯罪技巧和躲避检查伎俩,以免被居心叵测之人仿效借鉴。同时,要多挖掘犯罪根源,少展现个性细节。尽管犯罪形形,种类多样,但走上违法道路,都有其共性所在。应该从纷繁的犯罪个案中抽象出共性的东西来教育人,在提及违纪犯罪实例时要对内容和具体细节把关。通过对违纪犯罪现象的理性分析,让员工明白一个道理: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从而让员工真正得到警示。

第三篇:银行警示教育——珍惜自由、生命、尊严

由总行编辑并下发全行员工学习的《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收集了近几年来全行发生的30个重大典型案例,通过讲述分析具体的事例,详尽地描写了案件的经过,深刻地剖析了案件的成因,同时也揭示出那些曾经同我们一起并肩工作的同志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我觉得这本书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真实性,警示性和可读性,对我们全行员工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范文三

《走错一步入深渊》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西治市郊区支行曾是长治市分行多年的盈利大户和先进单位,也是长治市分行会计工作中最早达总行一级标准的基层行。然而,就在这耀眼的光环下,原行长李伟伙同金融掮客们,通过伪造客户印章等非法手段,从2004年7月至9月,非法**客户存款3000万元,用于投资办厂和支付引资高额利息,给建设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声誉损害。

反思这一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业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长期以来,长治市郊区支行形成的“一把手”负责制,使“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班子成员之间盲目顺从,只讲团结,不讲原则,互相监督难以形成。有的员工慑于权威,出于对自身发展和利益的考虑,对领导只有服从,谈不上监督。在此案中还有精通会计业务的副科长作帮手,能够巧妙地避开各种检查,因而实施的常规检查很难发现。这样一来对李伟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使其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十案十违章”。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从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看,长治市效区支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控管理比较混乱,相互制约关系被破坏,导致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问题严重.由于该行帐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印章和操作员密码管理不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混乱,支付结算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李伟参与,挪用银行资金得逞。

案发后,司法机关抓捕涉案人员12人,建行共处理人员17人。这么多人无一人及时发现,及时举报。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员工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对李伟的犯罪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使李伟作案有机可乘。

由此案我想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闫立兵案件,同此案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一是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违章操作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二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领导盲目服从,丧失原则。

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惨痛的。李伟在他人生的十字路口选错了方向,一步走错步入深渊。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没有比尔.盖茨的伟大智慧,我们成就不了惊天伟业,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自己,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这份工作,我们拥有自由,拥有做人的尊严.不论创造价值大小,只要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就会获得大至国家给予的尊严,小至个人给予的尊严。

范文四

通过观看廉政展览、警示教育片,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以及行领导的集中廉政谈话,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感触很多、体会很深,更加坚定了要廉政、勤政、为人民服务的信念。通过思考,了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时,要自觉拒腐防变,否则,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又危害家庭,更危害了国家利益、危害了社会。今天,几个的现身说法,在让我们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又不难发现他们共有着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都曾受到家庭、组织的良好教育,都曾是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栋梁之才;二是都有辉煌的过去,曾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三是都曾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四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人民的罪人都不是偶然的,都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而失去了拒腐防变能力。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组织惋惜,家人痛心,自己悔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三、慎用手中权力,造福社会。权力是一面双刃剑,用好权会给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实事,用不好权也有可能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贻误事业、危害社会。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也表明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还是慎重掌权,慎重用权,但当获取了荣誉和得到领导的信任后就渐渐变得麻木不仁,放松警惕,混淆甲乙方,称兄道弟,无形中将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资本。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

四、端正人生态度,知足常乐。钱财是过眼云烟,幸福才是永恒。万恶皆因贪字起,贪念会让人的私欲无限膨胀,直至冲昏头脑,失去理智。迷途者的现身说法无一不是因为贪欲之手触及法律底线,而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要一切向“钱”看,不要搞“攀比”,珍惜现有岗位和待遇,算好七本帐,不要迷失方向,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问心无愧。

五、加强学习改造,自警自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一定要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部门法规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始终牢记党员标准、岗位职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法分子便无机可乘。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要在保证自身廉洁的前提下,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完善制度,杜绝管理漏洞,强化监督,保护好队伍稳定;加强自身抓廉政建设的能力提升,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把廉政建设的成果切实转化为企业经营效益。

范文五

周五晚上,我们营业部的全体员工在会议室进行了人员 以身说法 警示教育光盘和防抢劫预案演示光盘的学习。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 苍蝇不叮五缝的蛋 。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其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 代价 。

十案十违章,而每个案件的发生都堪称违章大全,一是违规混岗、串岗、会计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严重的混岗、串岗使每个作案人都能浑水摸鱼,使防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内部人员作案起不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有,并且印成了本子,也上了墙,但严格执行还不够,更多的时候是学制度、 找制度 、 补 制度,实际上执行时又是另一套,导致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执行上存在 两张皮 现象。因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更重要,要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学习,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总而言之,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积极心态投身改革,珍惜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前途,奉公守法,安心本职,勤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