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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换届选举_

tamoadmin 2024-08-31 人已围观

简介1.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的主持人可以由党总支委托吗2.支部书记换届流程该颜色可以选择红色、蓝色等较为鲜艳的颜色。一般来说,支部换届选票的颜色可以选择红色、蓝色等较为鲜艳的颜色,以突出选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但是,具体选票颜色的选择应该根据选举的场所、选举的规模和选举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选票的颜色能够充分体现选举的性质和目的。总之,支部换届选票的颜色应该遵循庄重、严肃、醒目的原则,以确保选举

1.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的主持人可以由党总支委托吗

2.支部书记换届流程

支部换届选举_

该颜色可以选择红色、蓝色等较为鲜艳的颜色。

一般来说,支部换届选票的颜色可以选择红色、蓝色等较为鲜艳的颜色,以突出选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但是,具体选票颜色的选择应该根据选举的场所、选举的规模和选举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选票的颜色能够充分体现选举的性质和目的。

总之,支部换届选票的颜色应该遵循庄重、严肃、醒目的原则,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的主持人可以由党总支委托吗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党支部换届参会人数规定为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支部书记换届流程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的主持人一般应由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和安排,通常是由上一届总支部委员会成员或书记主持,也可以由上级党委指派人员主持,党支部委员会有责任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党支部换届选举是党支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落实党内民主制度。根据党支部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党支部在任期届满时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党支部委员会应根据党章规定进行选举。

党支部换届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改选党支部委员会;

2、准备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进行选举教育;

4、酝酿确定候选人;

5、确定大会选举方法;

6、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

7、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

8、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9、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

10、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11、分发和填写选票;

12、投票和开票;

13、计票确定当选人;

13、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

14、召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党支部委员的分工;

15、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一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本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职数和候选人要求,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通常情况下,在外工作,也不是长久寓居本村的,不宜选为候选人。

团支部换届选举的程序如下:

1、申请。上届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确定正式委员候选人。

2、选举前的准备。拟定选举办法,并准备好选票。

3、认真总结团支部的工作。

4、 召开团支部选举大会。主要程序有:

⑴ 大会执行报告到会团员人数_。

⑵ 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⑶ 推荐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唱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⑷ 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

法律依据

《中国***章程》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